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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旨在给出低频电疗仪注册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指南性文件,一方面有利于审评人员对低频电疗仪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准确、高效的评价,另一方面有利于指导公司规范产物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管理。
本指导原则系对低频电疗仪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物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物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还应遵循相关法规。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以下简称《目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目录》中分类编码为09(物理治疗器械)-01(电疗设备器具)-03(低中频治疗设备)中所述的使用1办贬锄以下的低频电流,通过电流流经人体组织,使人体发生电化学和/或电生理反应的设备,管理类别为Ⅱ类;也适用于《目录》中分类编码为20(中医器械)-02(中医治疗设备)-01(穴位电刺激设备)通以1办贬锄以下的微量低频脉冲电流,通过电极对人体穴位或特定部位进行治疗的设备,管理类别为Ⅱ类。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叁类医疗器械,比如电极置于体内对组织进行电刺激的,以及用于改善失眠、焦虑、抑郁症状的低频电疗仪等。
在组合式设备中,其低频电疗部分亦适用本指导原则,其余附加部分应符合相应的专用标准,本指导原则未涉及相关要求。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物名称要求
产物的命名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采用《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的通用名称。产物名称应以体现产物的工作原理、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准则。
如“低频治疗仪”、“神经和肌肉刺激器”、“低周波治疗仪”、 “电针治疗仪”、“电子针疗仪”等。
(二)产物的结构和组成
应根据产物自身特点确定结构组成,通常由主机(信号产生及控制装置)、电源装置(内置或外置)、电极及其他附属部件组成。
申请人应描述设备所有组件及附件,应提供产物结构组成的实物图片或示意图。对于多种型号规格的产物应列表说明各型号之"间的所有异同。
随着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医疗器械公司同仁在解读规范和实践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困惑。今天我们即针对一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来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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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详情玻尿酸的学名是透明质酸(Hyaluronic acid, HA),又名玻璃酸,是由等摩尔的N-乙酰氨基葡糖和葡糖醛酸双糖重复单元构成的直链多聚糖。“玻尿酸”一词源自台湾地区对透明质酸的叫法。透明质酸是一种细胞外基质成分,通常以钠盐的形式存在(即为透明质酸钠),广泛分布在人体的关节软骨等组织。最早透明质酸是在牛眼中被发现的,早期量产的制备方式主要是来自鸡冠提取法,目前最主要的制备方式是微生物发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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