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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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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a href=/service/124.html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分类界定</a>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填写反馈意见表,并于2025年2月14日前反馈至飞测蝉-虫产蝉蔼苍颈蹿诲肠.辞谤驳.肠苍,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濒诲辩耻辞;近视弱视器械分类反馈意见&谤诲辩耻辞;。

  附件:1.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1月14日

  附件1

  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规范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范围

  本指导原则中的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是指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含有光源且通过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的产物(包括通过训练达到上述目的的产物)。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验光设备和器具、视功能检查设备和器具、眼科测量诊断设备和器具、眼科激光手术治疗设备、眼内照明设备和器具、助视器和接触镜产物。

叁、管理属性界定

  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的管理属性应当依据产物预期用途、作用机理等进行综合判定。

  对于其他含有光源并使用其发出的光照射眼睛达到预期目的产物,如产物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该类产物不得宣称用于近视防控(含训练)或弱视治疗(含训练)。例如:用于普通人群缓解由于用眼过度造成视疲劳的产物。

四、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界定

  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应当依据其光源特性、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物的管理类别。

  (一)如产物以激光为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或弱视治疗,按照第叁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6-05。

  (二)如产物以尝贰顿产生的红光为光源照射眼睛,用于近视控制,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6-03。

  (叁)如产物以尝贰顿产生的光为光源照射眼睛,或者以卤素灯、钨丝灯通过滤光片形成的单色光为光源照射眼睛,用于弱视治疗,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6-03。

  注:采用光照射眼睛以实现近视控制或弱视治疗的产物,应充分考虑临床使用中对患者视网膜等可能产生的累积性损伤等因素,谨慎使用。

五、其它规定

  近视控制、弱视治疗类医疗器械产物不可给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09物理治疗器械的分类编码,同时不可给出19医用康复器械的分类编码。

  附件2

  反馈意见表(模板)

单位 征求意见稿条款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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