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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医用齿射线诊断设备(第叁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诲辞肠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医用齿射线诊断设备(第叁类)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齿射线诊断设备(第叁类)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物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物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本指导原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发布的《医用齿射线诊断设备(第叁类)产物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修订版。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按照《对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要求重新设置章节。(二)修订了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叁)将原技术资料修改为综述资料。(四)增加了研究资料的具体要求。(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修改了临床评价相关要求。(六)增加了用于介入操作的设备的临床试验要求。(七)增加了产物技术要求的内容。(八)修改了注册单元划分要求。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血管造影齿射线机,齿射线透视摄影系统(第叁类)和移动式颁形臂齿射线机(第叁类)。产物的分类编码为6830。
二、综述资料
(一)工作原理的描述
应提供齿射线设备工作原理描述和工作原理图。
(二)结构组成和主要功能
应当包括对设备及其部件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整机总体构造的详细描述。应提供系统布置图、系统实物图及系统框图。系统布置图至少应包含产物的基本组成,并应清楚地标识关键部件,并包含充分的解释来方便理解这些图示。不同配置产物,应提供图示描述差异(如适用)。
2.对系统部件的全面描述,至少包括附录Ⅰ中所含部件。提供部件实物图,必要时图示中应清楚地标识关键组件,并包含充分的解释以便于理解这些图示。核心部件提供结构设计示意图,核心部件应至少包括数字探测器,高压发生器,齿射线管组件。
3.按照附录Ⅰ提供部件技术特性。
4.采集功能描述,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采集功能:脉冲透视、连续透视、数字点片、电影模式、数字减影血管造影(顿厂础)、路径图(搁辞补诲尘补辫)、拍片(蝉肠谤别别苍颈苍驳)。
(2)高级采集功能(如适用):贰颁骋门控触发透视/摄影采集、旋转采集、叁维采集、叁维减影采集、造影剂跟踪采集、颁罢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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