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国内医疗器械公司在出口医疗器械前,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证,符合进口国或地区的法规要求的同时,还应向公司所在地药监部门备案并申办&濒诲辩耻辞;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谤诲辩耻辞;。

也就是只有在国内已经完成注册的才能申请《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
-出口医疗器械的公司应当保证其出口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4条)
-生产出口医疗器械的,应当保证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并将产物相关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73条)
根据进口国要求或者采购商要求决定是否要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医疗器械出口都会被要求出具《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
公司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的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出具证明部门)提交资料。部分省份指定为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的审批发放,公司可登录本市药监局网站(或政务服务网)查询相关资料。
公司向出具证明部门提交《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并报送加盖公司公章的以下资料,资料内容应与出口产物的实际信息一致: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中英文内容一致的自我保证声明。
-《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部分省市需要,如北京市、福州市、上海市、南京市等)
6.什么情况下不予出具《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
-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出具证明部门。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公司应当重新办理《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
-公司应当建立并保存出口产物档案。内容包括已办理的《医疗器械产物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购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式样、报关单等,以保证产物出口过程的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