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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医用软件功能变化是常见情况。含软件的医疗器械变化新增临床功能,医疗器械注册人认为该变化属于轻微变更,是否可不作为发布版本体现。
官方回答:
不能。临床功能变化应属于软件重大更新,当生产公司规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无法清晰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时,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在中国境内的软件发布版本号应体现变化。例如:生产公司制定的软件版本号命名规则为齿.驰.窜,其中齿代表重大更新,驰代表轻微更新,窜代表纠正;而临床功能变化在驰字段体现,则软件发布版本号应确定为齿.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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