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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器械注册产物来说,许多医疗器械注册产物的前世今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少项目在创始人成立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就做了大量产物研发工作,在产物基本定型时才成立公司。经常有客户朋友问到我,取得营业执照前研发资料是否可以作为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资料?写个文章,为大家解答这个实际存在,但并不合规的事项。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以科研团队、个人等非公司或研制机构形式进行的设计开发等研制活动,其资料或成果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资料?
不能直接使用。《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研制机构。同时,《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司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设计和开发等研制活动对主体形式有要求,需要主体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保证研制活动在主体的策划和控制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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