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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减免注册体系核查时,如何判定本产物和对比产物具有基本相同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
在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减免注册体系核查时,判断本产物与对比产物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需依据不同类型的医疗器械,按照相关法规和分类目录进行细致比对。具体判别标准如下:
对于非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注册产物:
1. 申请人需确认产物适用同样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表明两者遵循相同的生产质量管理标准。
2. 产物应属于同一“一级产物类别”,例如,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中,两者均位于相同的一级产物类别号之"下,确保其基本功能和预期用途相近。
3. 产物的工作原理需基本相同,且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生产条件,以及具体生产工艺步骤未发生足以影响产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大变化。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产物:
1. 产物需隶属于相同“产物类别”,如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中,均为同一种类的试剂,例如均为Ⅱ-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 方法学需保持一致,即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检测原理和技术手段。
3. 技术原理基本相同,同时确认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在变更前后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确保产物质量和性能的一致性。
通过以上细致比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能够合理证明本产物与对比产物具有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进而有依据地申请减免注册体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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