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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新医疗器械注册产物,通常意味着很难有同类已注册产物,但从法规的角度,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在临床评价部分是否可以递交同品种临床评价报告?一起看本文。
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在临床评价部分是否可以递交同品种临床评价报告?
在医疗器械领域,创新产物的研发与上市往往伴随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在满足监管要求的临床评价环节。创新医疗器械因其独特的设计、新颖的技术或全新的应用方式,常常难以找到完全相同的已注册同类产物作为参照。然而,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对于这类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部分,实际上并非全然无法利用同品种临床评价报告作为支撑证据。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最新规定,创新医疗器械在进行注册申报时,可以根据产物的具体特性和应用场景灵活选择适合的临床评价路径。即使是创新程度较高的产物,理论上亦可参考已注册的同品种产物进行临床评价,前提是在选择对比器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原则。
用于对比的同品种产物应当是国内已取得注册资格的产物,其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以及生物学特性应与申报产物保持高度一致或相似。这意味着,虽然申报产物可能具有显着创新点,但在核心功能、预期用途、治疗原理等方面需能找到与之"相近的产物作为参照物。若申报方计划利用已注册同品种产物的非公开数据和信息来进行临床评价,那么必须确保获取这些数据的合法性。这意味着需要从数据所有权方获得正式的数据使用授权书,以证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也保护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创新医疗器械由于其独特性,寻找适宜的同品种比较对象颇具挑战,但法规层面并未彻底排除这种可能性。事实上,鼓励合理借鉴已有临床证据,结合创新医疗器械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价,能够有效地节约资源,加快新产物进入市场的步伐,同时也能保障公众的医疗安全和使用效益。
当然,若市场上确实不存在合适的同品种产物作为对比,或者申报产物的组成结构、材料、作用机制等方面具有颠覆性创新,那么传统的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则可能不再适用。此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则需按照规定开展针对性的临床试验,以生成新的临床评价数据来支持产物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对于创新医疗器械而言,临床评价策略的选择既要兼顾法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产物的创新特点和市场现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运用同品种产物的临床评价数据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路径,但这需要严格遵循法规指引,并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在无法利用现有数据的情形下,全新临床试验则是验证创新医疗器械价值不可或缺的途径。因此,公司在进行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应在全面评估产物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出最为科学、合规且经济高效的临床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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