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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推行,医疗器械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与创新机遇,为公司注册项目提供了更多元化的选择空间。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集团内部的委托合作成为主流趋势,尤其是总部与子公司之"间的研发与生产合作日益密切。本文将深入探讨总部与子公司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的合作模式,特别是研发与生产环节的注意事项,以确保合规高效协同。
总部与子公司合作的法律基础:委托开发协议的必要性
当总部位于北京,而全资子公司在外省承担产物研发重任时,总部作为注册人,子公司作为生产公司,两者间建立稳固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首先,双方必须签署《委托开发协议》与《委托研发质量协议》。这不仅是遵循《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年第5号通告)的规定,更是明确责任划分、技术内容的基石。协议需详细规定各自的责任、研发内容、技术标准、质量控制措施等,确保项目从研发初期即合规、高效。
注册样机与原材料采购:确保合规与供应链协同
对于注册样机及原材料采购,总部与子公司的操作需严格遵循《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首先,注册样机不能直接由总公司生产,因为注册样机需由注册人委托的研发机构(即子公司)制造,确保研发与生产过程的连贯性与质量控制。其次,对于原材料采购,总部不能直接使用子公司合同作为注册样机原材料采购证明,因为这涉及到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分级管理、采购流程的合规性。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采购的原材料需经过严格筛选、评估,确保供应商资质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部与子公司间可通过建立协同采购管理系统,共享供应商名单、审核报告等信息,确保总部在使用子公司采购的原材料时,其来源、质量控制流程已通过审核,符合总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但具体采购行为仍需由子公司执行,确保合规性与链条的透明度。
结语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总部与子公司的合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通过明确的委托协议确保法律基础,严谨的供应链管理与质量控制,总部与子公司可构建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共同推动医疗器械产物从研发到注册的每一步稳健前行,最终服务于更广泛的医疗健康事业。在制度的框架内,每一步合规,是创新的保障,也是对患者安全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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